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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婚恋观巨变 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至关重要

时间:2011-09-07 08:30来源:新民晚报 www.yunhepan.com


本市首例前妻要求分割前夫网店财产纠纷案引出话题――


  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至关重要


  先离婚,后分家,是时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常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拥有的个人财富急剧增长,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有人戏说“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死结,事实上,在法院的审判中,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远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多样,有涉及住房的,有涉及公司的,有涉及股权的,甚至有涉及网络财产的。


  日前,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前妻要求分割前夫网络商店的财产纠纷。


  开网店生意红火


  小丁是一家航空公司空姐,2006年10月与小黄结婚。婚后小夫妻俩赴欧洲度蜜月期间,带回了不少物品。同年12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两人在篱笆网上发帖销售这些物品,居然很受欢迎,随即萌发了做网络代购生意的念头。2007年1月,夫妻俩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小白代购”。小丁以实名注册账户,负责提供货源,丈夫小黄专职经营网店,一时生意火爆。2007年7月,两人开设“小白代购”实体店,同年9月注册“小白代购”官网。


  离婚后再度起诉


  孰料,生意火了,夫妻间的感情却冷了。去年1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根据婚前协议,房产等给了小丁,小黄则分得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只是未涉及“小白代购”网店。今年2月,小丁再度起诉,要求前夫小黄给付“小白代购”网店的收益80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十来组证据,诉称“小白代购”网店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设,经营所得一直为被告持有从未分割。支付宝记录上的营业额为273万元、银行POS机交易共计163万元、约有200万元为现金交易。按照一般零售业30%的利润率估算,总收益不下190万元,原告主张80万元还是有所退让的。


  而被告方辩称,“小白代购”网店现已转入案外人名下,网店经营所得并不在“财产”之列;POS机为其他公司申请,公司法人和管理者并非被告,POS机的营业额与被告无关,30%的利润率没有依据;当初网店绑定的银行卡是原告的,大笔取现需要由原告完成,而其中的收益也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店如何分收益


  网络商店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既无工商登记,也无缴税记录。网络商店算不算一种财产形态?它的收益该如何核算?离婚后网络商店的收益又该如何分割?这起案件考量着法官的智慧,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离婚分家达成协议一方岂能随意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是,一方在离婚诉讼后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那又该怎么判决呢?


  今年39岁的珍珍去年离婚了,今年1月,她又打起财产官司,可刚刚下达的法院判决令她心里很不爽,直后悔自己当初处事太草率。


  原来19岁那年,珍珍结识了帅哥大新,很快坠入爱河,奉子成婚。可渐渐地珍珍发现丈夫对自己越来越冷淡,后得知丈夫已有外遇。去年4月,在经过近十年的磕磕碰碰后,这对夫妻终于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儿子与爸爸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大新同意给珍珍5万元,另有一辆汽车归珍珍所有,还同意离婚后珍珍户口暂时不迁,待房产动迁后按法律规定分配相关利益。


  办妥离婚手续后,珍珍感到自己吃亏了。今年1月,她以大新隐瞒婚后财产为由,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珍珍在法庭上称,去年大新因婚外情催促她离婚,她一气之下草率离婚。离婚协议由大新起草,大新隐瞒了婚后财产,如外地的房产、服装店、汽车、及户籍所在地的动迁款等。现在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分割包括6家服装店、工程款、两辆轿车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大新辩称,原告主张的有关房产,产权证明明白白,不存在被告隐瞒的事实;所谓的动迁款被告并未取得;原告主张的6家服装店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个打工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在民政局由被告执笔、工作人员指导下形成的,该协议合情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


  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长期共同家庭生活中,对彼此从事的工作及经济收入应该是了解的。现原告称对此全然不知,不合常理。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看,双方的约定是理性的,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缺乏法律的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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