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仅黄金项链
就抢夺了60多条
张某,33岁,河南省沈丘县人,早在2006年9月的时候,就因犯抢夺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王某亮,36岁,在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两年多的时间内,伙同张某疯狂作案,有时一天内抢夺作案三次,有时连续三天内抢夺作案五次,抢夺作案时间多为白天,抢夺作案地点多为酒店宾馆、超市公园、居民小区附近。两年多二人仅黄金项链就抢夺了60多条,法庭上,被告人张某、王某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辩称“记不清了”。
历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参与抢夺作案七十二起,抢夺数额总计48万多元;被告人王某亮参与抢夺作案七十四起,抢夺数额总计50余万元。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亮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二被告人犯抢夺罪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4起跨省抢夺案中
25岁的他参与了2起
2010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亮、于某华窜至吉林省吉林市北京路回回肉串饭店附近,抢夺被害人全某亮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7100多元。2010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王某青窜至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牛旺庄路口附近,抢夺被害人李某聪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380元。
又是两起抢夺作案,使本案中的另外两个被告人于某华、王某青“亮相”。被告人于某华,25岁,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小侯行政村村民,在本案五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小,但在本案四起跨省抢夺作案中,他就参与了两起。
历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华参与抢夺作案四起,抢夺数额总计46000余元;被告人王某青参与抢夺作案二起,抢夺数额总计6960元。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华、王某青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四百元。
收赃的也被判了刑
被告人赵某冬位于本案中的末端“工序”——销赃。现年34岁的被告人赵某冬系山东省惠民县胡集镇西花赵村村民,2004年6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赵某冬于2008年起至2010年9月间,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多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王某亮、于某华等人处收购黄金饰品,收购赃物价值共计53万多元。被告人张某、王某亮、于某华归案后,交代将抢夺的首饰销赃给了赵某冬,之后公安人员将赵某冬抓获。
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冬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