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
另外,各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
(记者 李明 李丽)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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