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3日讯 (记者 崔滨 实习生 徐明明) 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通知,自2012年1月1起施行《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明年起,我省工业、服务业以及公共机构的用水如超额,将累进加价缴纳水费。
该办法规定,我省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执行: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省物价局人士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其目的在于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接下来,我省还将继续推进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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