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网站,打着“鲁中晨报广告部”主办的名义招揽广告。记者暗访发现,自称网站负责人的男子根本没有任何代理资格。
一方面对本报的利益产生损害,报社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更重要的是,在未取得任何代理资格的前提下,冒充晨报广告业务员敛财的行为对众多信赖晨报的客户而言,也存在潜在的风险。
全媒体记者 姜涛
冒牌广告业务经理的名片和非法网站。
非法网站设置优惠陷阱
近期,本报监控到一个地址为:www .zhongming 58.com的网站,打开网页后记者发现,网站为“鲁中晨报广告部”主办。仔细浏览后记者注意到,该网站除了有本报简介、刊登的样版等常规信息外,剩余的大部分内容均在介绍广告价格。
经多方印证,最终证实这是一个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授权的非法网站。
12月6日上午,本报记者用一个外地手机号码拨通了网站上公布的广告发布热线:0533-8039662。
电话的另一端传来一名青年男子的声音,记者先是询问对方是哪里、做何业务?不料青年男子随口回应的竟是淄博一家火锅店的名字。
本报记者称自己是看到网站宣传后为做广告而来,电话中的青年男子立即改口,称自己是这个网站的负责人,可以承接鲁中晨报的一切广告业务。
根据对方网站的标注,部分版块的整版广告价格均在10万元以上,记者表示“价格太高”,并询问“是否可以优惠”?对方当即表示,目前,网站正在做活动,标注价格均打折优惠。
据对方所谓业务人员介绍,部分版面可以打2折,如果是做长期投放或是短期内投放数量较大的,1到1.5折也可以考虑。
记者对话冒牌业务员
12月7日中午,对方将见面地点定在了淄博市联通路远景大厦一楼的一间办公室。与记者见面的是两名青年男子,一名自称姓刘,单独经营着一家广告宣传公司,另一名自称李昊谦,名片上印着鲁中晨报业务部经理。
问到对方所在部门及其部门与鲁中晨报的关系,李昊谦介绍说,他所在的部门是鲁中晨报广告部,该部门是鲁中晨报广告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余下设部门均由自己所在部门具体分管。
其间,李昊谦还佯装与鲁中晨报主要领导通电话,最终确定了可以优惠的最低限度,并一再表示,“如果先付款,价格还可以优惠。”
本报将依法追责
调查中本报记者发现,上述非法网站存在已有数月之久,冒充本报广告部业务经理的李昊谦并无正规办公场所,平日里多依附于一些小的个体广告公司作为临时办法点。
遇到有客户上门询问时,对方常会拉一名个体广告公司的朋友一起商讨价格等问题,因为朋友的个体广告公司是真实存在的,这样一来便更方便掩盖其自身冒牌身份,而被作为“挡箭牌”的个体广告公司则会在“事成之后”分得少数“提成”。
12月8日,本报法律顾问、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苏建华律师告诉记者,对方的这一行为其实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与报社没有任何关系,报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这一行为损害了本报形象,对报社构成了侵权,报社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如给报社造成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责任。”苏建华律师说,因为鲁中晨报并未授权李昊谦及其所建网站进行广告承接业务,如其曾经承接过鲁中晨报的广告业务,均可视为诈骗。
据苏建华介绍,根据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谦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报在此提醒广大客户,在上述问题上,本报与广告客户均可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侵权责任,客户可与其解除广告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