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多个相关文件,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予以规范,建立起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提高义务兵优待水平,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及相关规定,济南市相继出台《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确定2012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上报义务兵花名册的通知》,明文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长效机制。
该长效机制有以下几方面特点:首先,城乡一体。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原则,我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执行同一标准,2012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10420元,进藏、进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分别为20840元、15630元。其次,自然增长。我市义务兵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并将随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而增长。再次,财力保障。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额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按照新出台的长效工作机制,我市新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将于每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 (记者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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