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6月6日讯 昨天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重申了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教育部第33号令,强调新办法对违纪作弊的界定更加严格,并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入考场 将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规定称,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等九种行为,都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4种作弊行为可停考1至3年
在规定中,还特别指出四种行为可能导致以下结果:除其所报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还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这四种行为分别是:(1)组织团伙作弊的;(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附教育部第33号令:加大对考生违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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