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某领着宠物狗外出遛弯,不料宠物狗却被汽车撞致骨折。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肇事司机担责70%,赔偿陈某1400余元。
3月13日11时许,陈某带着宠物狗在济宁市污水处理厂附近的自行车道上行走时,宠物狗被刘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双方当即将小狗带到附近动物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右后肢骨折。医院对宠物狗采取下颌骨保护固定等治疗措施后,医嘱回家观察,刘某当时垫付医疗费395元。由于后续治疗费用协商不成,陈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种犬经济损失费等共计8000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在非机动车道驾驶车辆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携犬到户外活动,没有按照《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牵领犬只,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照双方过错程度,陈某应担责30%,刘某应担责70%,遂判决刘某赔偿陈某损失1400余元,对其他赔偿要求则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撞伤狗,就侵害了狗主人的财产权 市中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马宁
“这种撞伤动物要求赔偿的案件比较少,也没有相关的判例。”马宁告诉记者,目前有种观点认为动物是有生命的,撞伤动物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狗应视为当事人的财产,被告撞伤小狗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需要依法予以“修复”,也就是赔偿一定的医药费,因此对于陈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种犬经济损失费等,则并没有支持。(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孙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