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7月4日讯 7月2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发布了《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潍坊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对经适房、廉租房实物的申请、审核、分配做了明确规定。经适房实行统一摇号分配,廉租房实行分类摇号,优先照顾低保家庭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无子女照顾的纯老年家庭和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家庭。申请需要由居委会、街办、区建设和民政部门、市建设部门进行四级审核,居委会和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三级公示。
保障房低收入线调整
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为做好潍坊市住房保障工作,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我市将市区住房保障低收入线标准调整为2011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100元。
据此政策,目前,市区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100元;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为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按照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应对象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房申请对象认定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的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家庭人口数量的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无房户的认定标准为,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家庭,已立户的由户主申请,未立户的由男方申请,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证明。
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转让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四级审核确保公平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按照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潍坊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同样按照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
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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