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居民董某眼看儿子已到婚龄却无房结婚,于是想继承已故老人的一处房产以作孩子成家使用,但现居住该房屋的董某之弟认为房子应归自己,董某一怒将亲弟起诉至法院。近日,邹城法院对此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
董某今年56岁,共有兄妹4人,其排行老大,被告为四弟,中间还有一弟一妹,都在外地工作。父母相继去世后,留有一套面积为47平方米的住房,由四弟居住至今。诉讼中,董某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司法评估鉴定,评估价格为16万元。
邹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房产系其母亲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4兄妹都应是该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二妹和三弟不愿意参加诉讼,也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并应列为共同原告。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中,原、被告等4人均无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义务或共同生活,遗产分配应依据均等原则酌情分割。庭审中,原告要求继承房屋并自愿按评估价格补偿其余继承人,被告要求自己继续居住该房屋,但不能给付其他3人相应财产补偿。综合实际情况考虑,最终,房屋判归原告董某所有,并给付其弟妹等3人房屋折款各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