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时报记者 范俐鑫
7月13日,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据悉,目前全市停车泊位缺口达53.37万个。此次会议初审的《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即日起通过济南市人大公众信息网(http://www.jnrd.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规定,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停车泊位缺口达53.37万个
近年来,济南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递增。据车管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35万辆,汽车保有量已超过99万辆。此外,还有在山东省公安厅车管所注册登记,地址(或所属单位)为济南市的机动车约2万余辆;驻济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和每天过境车辆10万余辆。
目前全市市内五区每百辆车的社会公共停车泊位数约为10.9个。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市区各类停车泊位合计31.13万个,按照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车辆拥有量与所需停车泊位的比例(1:1.2-1.5)概算,我市市区至少需停车泊位84.5万个,停车泊位缺口达53.37万个。
县(市)区政府负责经营管理
城市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和出行车辆增多,是导致停车需求激增的直接因素,但不是造成城市“停车难”的根源。相关人士认为,当前济南停车管理中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情况,规划建设的停车场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机动车无处停放、乱停乱放。
而我市现行的《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范调整的内容、赋予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停车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市人大将《办法》的修订确定为今年立法项目。
据悉,此次会议初审的《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特别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定位,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车位不达标不得改建建设项目
目前,济南改建建设项目多由普通办公或一般商业用途改建为餐饮或娱乐类用途,改建后停车需求比原停车需求增加近一倍,改建后配建停车数量严重不足,影响了该区域道路畅通。
为解决此类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权属单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市、县(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同时,强化了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并适当增加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停车场建设方面,规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强化了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任务,有利于停车场规划变成现实。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停车场
关于对停车场的备案管理,原《办法》规定,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代管费。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条例(草案)》取消了市公安机关审批环节,改为备案管理。
针对我市“停车难”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在收费标准方面,规定本市停车场实行区域、时段差别收费管理。
另外,针对出租汽车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和市民反映的出租车候车等问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区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即停点。乘客应当在临时即停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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