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者为来自吉打的陈姓男子(35岁),她于2006年12月在泰国进行变性手术,较后在2009年要求国民登记局在性别栏更换为女性。
无司法权审理在国民登记局表明需要庭令方获更换身份证性别时,她于2010年5月入禀太平高庭,要求法庭宣判她是女性,同时更换大马卡的性别资料,申请在2011年1月7日,被法庭认为没有司法权审理相关案件而驳回。
“陈小姐”较后透过霹雳州怡保桂和区州议员黄家和律师提出上诉。上诉庭于今年9月27日聆听双方陈词,并于5日作出裁决。上诉庭在当天宣判“陈小姐”无须支付堂费。
律师:法庭说辞约束类似案件
黄家和说,虽然“陈小姐”的案件被驳回,但是上诉庭认为法庭有司法权审理此案。无形中,这将对下一宗案件有约束的作用。他形容这是首宗在上诉庭处理的个案,当天的裁决是地标性的裁决。他会咨询“陈小姐”以决定是否再次上诉至联邦法院。
或上诉联邦法院
“案件自2009年开审以来,"陈小姐"已经感到身心疲累。”
上诉庭三司为拿督阿都瓦合、拿督赛阿末希尔米以及拿督阿都阿兹。“陈小姐”是列国民登记局为唯一答辩人。该局代表律师是联邦高级律师诺希山。
隆市怡保高庭判决大不同
黄家和说,据查阅资料,怡保高庭和吉隆坡高庭曾作出不一样的判决。怡保高庭法官VT辛甘在2005年以法庭没有司法权而拒绝申请人的要求;时任吉隆坡高庭法官的退休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冯正仁则在同一时期,谕令国民登记局更改变性人士在大马卡的性别资料。
“之前,大马有两宗申请转换性别案例,其中一名男变性者于2005年5月25日,在吉隆坡高庭获得批准转换性别,另一名女变性者则于2004年11月4日,在怡保高庭申请转换性别被拒绝,两人皆是华裔。”
他说,由于两宗案例都有不同的判决,5日的案件则是上诉庭首宗审理的类似案件结论,换言之,表示上述2案可被区分。
没大马医药报告驳回申请
黄家和指出,上诉庭当天的一致裁决,等于认同法庭有司法权审理类似案件的权力,也列出类似案件的考量三大因素,即医药报告、心理报告及社会认同。
他说,法庭审阅“陈小姐”提呈的宣誓书、香港的心理报告、泰国的医药报告及手术成功等相关报告,认同答辩人(国民登记局)没有在宣誓书内挑战“陈小姐”的变性后的身份。
他也说,法庭基于“陈小姐”所提出的心理及医药报告来自香港及泰国,当中缺乏大马医药报告,而判决“陈小姐”要求变性更换性别没有获得大马医药专业的认同,而驳回其申请。他说,上诉庭也一直强调大马医药报告的重要性。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