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通行的金乡县乡公路上,村民老李擅自占压路面堆积了大量元葱。而苏先生乘坐轿车经过此处时,轿车发生侧滑翻入路沟内,苏先生被摔伤。苏先生将元葱主人老李诉至法院,近日,金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李系某村村民,农闲时做元葱收购生意,今年7月份收购了一批元葱,打算晾晒筛选后存入冷库待价而沽。因元葱数量较大场地有限,情急之下他想到了穿村而过的金乡县乡公路,路面宽阔平整便于晾晒,于是他就在路面上堆放了大量元葱,占压了路面宽度的三分之一,占压路面长度约为40——50米,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2011年7月20日晚11时许,苏先生乘坐朋友的轿车回家,当轿车行驶到老李晾晒元葱的地方时,由于观察不周且车速过快,轿车冲上元葱堆,引起刹车打滑轿车翻入路沟内,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苏先生头面部、腰部被摔伤,轿车受损。苏先生住院治疗13日,支付医疗等费用5000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出院后,苏先生向老李提出索赔要求,老李以苏先生受伤系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与己无关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苏先生遂将老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先生乘坐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摔伤,苏先生自身并无责任。该事故的发生系由一果多因导致,与驾驶员夜间行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主要关系,与老李晾晒的元葱占压路面有次要关系。老李在公路上占压路面晾晒元葱,违反了公路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故苏先生起诉要求老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老李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以上,法院判决老李赔偿苏先生经济损失10000余元。(王洪旭 王璐璐)
刘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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