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宣判,李某两罪并罚获刑2年。记者 晋森 摄
12月11日讯 据《齐鲁晚报-今日运河》报道,济宁任城区一公司老板李某拖欠13名职工6.3万余元工资,人社部门向其下达责令改正书,李某拒不履行改正义务并逃匿。10日,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加上骗取票据承兑罪共计2年,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恶意欠薪入刑后,济宁市区首个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刑的老板。
李某在济宁市任城区经营一家机械公司,该公司是私营企业,李某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产后,公司的职工纷纷辞职,但是工资一直没有得到落实,截至2011年5月,李某拖欠13名职工6.3万余元工资。
2011年6月,为躲避职工索要工资,李某更换了手机号码。无奈之下,该公司职工到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向李某下达了责令改正书,但李某收到责令改正书后拒不履行改正义务,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职工的工资。今年1月初,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此事移交给任城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立案调查,今年2月将李某列为网上逃犯,进行网上追逃。
“2月21日,我们从河北省霸州市公安部门获悉,李某被抓获。”任城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张敦峰说,他们立即赶往霸州将李某押解到济宁,并依法将其刑拘。3月初李某被正式批捕。
另查明,李某在银行存款只有70万元的情况下,由济宁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银行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担保公司在找不到李某的情况下,先行向银行支付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差额30万元。
10日,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对李某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李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并且停止了原有的通讯联系方式,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外,李某在其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1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后不予归还汇票差额,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据此,一审判处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共计6万元。
法官说法
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济宁任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兴良表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任城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得刑事处罚的当事人。“之前对于欠薪的老板,只能采取行政罚款的手段进行惩罚,但是效果并不好。”张兴良副庭长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法条,加大了对恶意欠薪者的惩处力度,也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如今临近年底,估计有一些打工者将面临讨薪难的问题。”张兴良副庭长表示,碰到这种问题可以凭借工资单、欠条等有效证据到当地的人社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人社部门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书,对于拒不改正的,移交公诉机关。
头条评论 欠薪入刑 震慑无德老板
一老板因拖欠公司职工6.3万余元劳动报酬,获刑1年,这在济宁市区尚属首例。有了这样的第一个受罚者,就给了那些无德老板们以震慑,对于打工者来说,这是一件好事。
在以往,作为靠辛苦劳动换取报酬的打工者,血汗钱被黑心老板拖欠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打工者讨薪的事情,经常会以特别极端的方式出现:跳楼、堵路、爬吊塔等等,他们为了索回自己应得的报酬,选择了这样或那样极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