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记者再一次拨通济宁市建委开发办的电话时,仍是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山东新德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刚刚派人来办理预售许可证,此时正在窗口提交办证资料。该工作人员称正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至于资料通过时间尚无法确定。
就此,记者咨询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顾铭心。顾律师告诉记者,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的认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4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的规定,也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并且与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才能收取相关资金。否则,就是非法募集资金。
有业内人士提醒称,在开发商人为制造的认筹热销面前,一些购房者难以理性把持, 虽然开发商保证可向购房者冲抵房款或退还这笔意向金,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风险较大,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如果项目出现问题,开发商可能会卷款而逃,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售,消费者也会遭受较大损失。同时,前期的认筹金也常常在开盘时转化成购房定金,而定金开发商通常是不退的。
在此,大众网记者提醒广大购房者在选购房屋时,首先要明确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还应明确开发商取得的预售许可证是否是自己即将购买的单元组团,慎重看待认筹,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