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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二手房政策:个人转让住房相关税收政策(2)

时间:2013-04-08 19:44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二、个人所得税:

1、凡出售座落在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并取得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本次交易中缴纳的合理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及本次交易在房产交易部门缴纳的应由售房人负担的相关费用;

3、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的;因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等原因,使个人出售住房所得难以计算的;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或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4、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部门提供个人免税申请、结婚证、户口簿及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根据财税[2009]78号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6、赠与双方办理免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7、除财税[2009]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兖州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兖州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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