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曹俐)24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孟剑做客“在线访谈”栏目。今年1至11月份,全市新增开户单位520多户,新增缴存职工3.7万人。截至11月底,全市共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6300多个,缴存职工56万人;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缴存总额311.4亿元; 提取总额135.3亿元,占缴存总额的43.4%; 累计向11.1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20.2亿元。
孟剑说,自去年以来,中央和山东省级住房公积金新政陆续出台,多个利好政策相继“落地”济宁。比如,去年我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由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 在全国其他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济宁市的职工,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今年年初,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20至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取消了强制担保收费,截至11月底,我市采用新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职工达13931人,节省费用4743万元。
网友问答
单位拒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院可强制执行
网友小张:去年毕业后,我进入城区一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这种行为合法吗?
孟剑: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于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应该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可以向单位要求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拒不缴存,也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单位所地在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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