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关于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扎实推进我市“五城同创”,迎接2014年省运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城区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教育群众摒弃各种交通陋习。特通告如下:
一、驾驶机动车时,严禁争道抢行、随意变道、掉头、停车、在禁鸣区内鸣喇叭。严禁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乱鸣怪音喇叭、随意改装排气管。
驾驶非机动车时,严禁走机动车道、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严禁闯红灯、翻越护栏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摩托车销售商不得将摩托车安装怪音喇叭或改装排气管后出售,维修商铺不得私自对摩托车进行改装。
三、城区沿街各单位、商铺门前,不得占道停放车辆、摆摊设点、超门头经营或有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行为。
四、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即停即走,不得随意占道。严禁学生将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在道路上。学校应当组织家长成立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实行路队制和戴交通安全“小黄帽”标识,列队集合上学、放学。
五、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违法停车的,处以100元罚款;违法掉头的,处以100元罚款;在禁鸣区内鸣喇叭的,处以50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以20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的,处以20元罚款。行人闯红灯的,处以警告或10元罚款;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的,处以警告或10元罚款;翻越护栏的,处以20元罚款。
本通告自5月20日起施行。
济宁市公安局
201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