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居民饲养大型犬
7月2日晚至7月7日晚,我市开展清理违章养犬统一行动。2日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综合执法局开展了两个小时的统一行动,共查获大型犬、烈性犬8条,清理无牌无证犬24条,收容流浪犬1条,后被移送附近派出所。
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每户只准养一条犬
据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秦建春介绍,针对近几天来发生的多起犬只伤人事件,济宁市公安局联系济宁综合执法局开展了此次清理违章养犬行动。“市中心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外环、西至105国道、北至327国道、南至南外环及北湖生态新城内的区域。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秦大队详细告诉了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在7月2日的统一行动中,126名执法人员对新世纪广场、仙营绿地、全民健身广场、洸河花园、快活林、人民公园、百花公园等地的违章犬只开展了集中清理。
此次统一行动以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为蓝本,详细阐明了我市犬只饲养的各种规定。目前,我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只准养宠物犬,禁养烈性犬及体高(肩高)超过4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养犬居民应当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住所或居所,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每户只准养一只犬。单位养犬应当经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批准,有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有具有养犬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实行拴养或圈养。
不符合规定犬只将被没收驱使犬伤害他人将被拘
目前我市规定,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单位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其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外地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须持犬只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无狂犬病检疫证明。从外地携入我市的犬只在本市饲养30天以上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养犬人须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为犬佩戴免疫标志,犬束犬链应由成年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执法人员如发现大型犬、烈性犬只,会劝诫犬主人,将犬送至一般管理区;如24小时内犬只仍在重点区域,将被执法人员没收;如发现无牌无证犬,执法人员将责令犬主人在24小时内为犬只办理免疫、登记手续,如逾期未办理,犬只将被执法人员没收。
此外,市民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不得纵犬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狂犬病疫情发生时,养犬人应当对所养犬进行圈养、笼养,停止携犬进行户外活动。导盲犬、扶助犬不受禁止养犬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场所的规定限制,但养犬人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秦大队告诉记者,违反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朕葳 通讯员 英芯茳 高攀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