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对发生在本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将房屋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则无效,因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无法办理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李元珍律师向记者解释。
作为常年研究小产权房案例的律师,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涛告诉记者:"从法律上来讲,小产权房是违章建筑,但现实中全国各地又都大量存在,允许和维持违法后果的持续存在是对政府公信力的巨大挑战,政府必须加以解决,而要解决只有两种途径,或者依法拆除,或者通过一定方式使其合法化。"
小产权房相关政策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1月31日,国土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
◎2013年11月22日,国土部、住建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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