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宁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根据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济宁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凡现为济宁市户口,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将按照教龄每满1年每月发放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而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其中,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再享受该政策。另外,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