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法律顾问承办省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承办省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省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省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省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省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代省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事先申请法律顾问办公室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承办省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当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审查、签批后,以法律顾问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政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七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延伸阅读:山东选聘省政府法律顾问 报名截止至5月16日山东省政府公开选聘法律顾问 承担六大职责聊城临清963家小微企业有了法律顾问 助力企业发展中顾企业法律服务包:企业法律顾问新选项临沂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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