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蓝某、宋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赔偿案
案情:
原告蓝某与宋某是夫妻关系,涉案财产是两原告共同财产。上世纪90年代,原告蓝某承租橡胶厂公房一处(以下简称A房屋),签订有《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经批准同意加盖新房一处(以下简称B房屋)。2003年,涉案房屋区域内进行拆迁改造,根据政策应先由承租人购买后再拆迁,故2003年原告蓝某与橡胶厂签订买卖合同购买A房屋,并已缴纳了房款,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而B房屋只有一份批准同意建设的审批报告。2008年,因原告与拆迁单位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某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行政裁决,后被告下达了强制拆迁通告,强制拆除B房屋。法院以行政裁决前的《调解记录》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先后判决撤销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通告。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因强制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2011年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在安置房区域内就地安置赔偿请求人面积不低于52.08平方米房屋一处。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于法无据,不予赔偿。”原告对该赔偿决定不服起诉。
裁判: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时没有依法录像,也没有公证财产状况,导致屋内财产损失情况不明,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房屋直接损失人民币591619.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房屋面积减少的直接损失5934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租房损失;四、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搬家费400元;五、被告赔偿原告蓝某、宋某房屋内的财产损失5万元。
宋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案情:
2007年12月,某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人某区开发建设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宋某某在拆迁范围内拥有私房一处,因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遂向被告提出申请责令原告限期搬家腾房。2008年4月,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起诉,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赔偿宋某某拆迁补偿金514780元及其银行利息。同时对赔偿请求人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予以返还。原告不服起诉。
裁判:某区人民政府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某橡塑制品公司诉某海关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08年2月,某橡塑制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海关查验发现该货物有异。某橡塑制品公司遂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固研所”)对样品进行鉴别。固研所作出《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结论为“样品整体是橡胶和树脂的混装物”、“属于固体废物”。某橡塑制品公司不服。2009年1月,海关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鉴定。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结论与上述结论一致。2009年6月,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万元。某橡塑制品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某橡塑制品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某橡塑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啤酒公司诉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09年6月24日,被告根据举报对原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173箱“青丽”牌金啤啤酒的产品和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7月3日,被告对此予以封存,同时对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生产的 “青丽”牌优质啤酒瓶进行抽样检验。2009年7月17日,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送检的 “青丽”牌优质啤酒出具检验报告,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原告对此表示无异议,并称除被告抽样带走的12瓶外,其余8268瓶已销售。2009年7月31日,原告出具整改报告,并承诺进行整改。2009年10月23日,被告告知原告拟处罚事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09年10月2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啤酒1173箱,没收打码机一台,处罚款75072元;2、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啤酒,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处罚款11012.4元;3、共计罚没款86084.40元。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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