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崔某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
2013年4月间,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口头要求查询四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未公开全部档案材料。5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投诉信函称,请求被告给予书面答复。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内容为:“崔某:你要求查询企业书式档案,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并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告的书面答复意见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某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起诉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原告要求所查询企业登记机读档案。
裁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某经贸公司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情:
原告某经贸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经营地址为A。2010年10月13日,原告变更经营地址为B,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4月26日,被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原告涉嫌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遂予以立案调查,查实原告于2011年3月起三次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某商务公司采购硫磺并销售给河北某生物科技公司。后经听证程序后,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789.38元,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原告某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闻延伸
资源环保行政案合议庭挂牌成立
昨天,市中院“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挂牌成立。我市两级法院同时均在行政庭设立“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审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执行案件,实现资源环保行政案件专业化审理。
“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年均受理资源环保类行政案件400余件,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建伟介绍说,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主要审理涉及土地、矿产、环保、林业、水利和海洋渔业等资源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及相关行政赔偿行政和行政执行案件。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通过依法运用司法程序,促进资源环保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交流,以更好化解行政争议;对资源环保行政部门申请院执行的案件,法院将实行快立、快审、快执,保障资源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得到及时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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