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近日,济宁市出台《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为方便我市城乡居民了解大病保险政策,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将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1、什么是居民大病保险?
答: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2、居民大病保险适用范围?
答: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全市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
3、资金筹集标准是什么?
答: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5元/人,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4、我市居民大病保险按医疗费额度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5、20类重大疾病过渡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待遇衔接工作,2014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单独给予补偿。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20类重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城乡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补偿73%,1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17%;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按医疗费用额度和按20类重大疾病病种补偿的费用合并计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6、参保居民大病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参保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直接到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需要的有关资料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7、跨年度费用如何结算?
答: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2013年入院在2014年出院的,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按所属年度分别进行结算,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分别进行补偿。
8、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从什么时间执行?
答:我市大病保险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补报。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报销的费用按规定补报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