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新村安置地块(安置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集约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的目的。
《办法》强调,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工作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需要,广泛征求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让农民充分了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划,依法听证、公示,民主决策,严禁强迫命令。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杨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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