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台 闫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济宁市卫生计生委、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卫生计生系统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细则》
细则遵循“有案必查、查实必究”的处理原则,制定了九项条例,内容包括: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 “红包。
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违反“九不准”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细则》的,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也可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直接查处;市直及省驻济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依照本《细则》进行查处。
此《细则》适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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