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自11月1日起施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新农合和城居保并轨后,城乡居民都可享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50%。另外,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其中,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录入信息、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出生当年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15%左右,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住院医疗待遇最低起付标准为200元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欠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据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 1000元。具体的支付比例,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比如,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在中医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
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在门诊慢性医疗待遇方面,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共45种。其中,甲类病种6种,包括: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0至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乙类病种则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等39种病种。”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支付比例为60%。
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 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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