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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人均每月增267元

时间:2014-12-12 12:47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昨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热线》,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维权等方面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据了解,今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就业创业大培训工程,将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700元、800元、900元,创业培训补贴提高到1600元,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基本实现了全免费,今年以来开展技能培训6.5万人、创业培训1.68万人。


  我市实施了“万人创业助推工程”,将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扩大到3.53亿元,降低了担保门槛,优化了审批程序,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7亿元,助推8915人创业,带动就业4.66万人。1至11月份,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7万人、完成年度计划的116%,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1万人、完成100%。并打破城乡界限和居民身份界限,整合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了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了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填补了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空白。启动了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可以通过大病保险进行再次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万元,这将有效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实施了“4050”困难群体助保工程,针对下岗失业等困难人员养老、医疗保险中断缴费问题,采取个人贷款、政府贴息的方式,帮助他们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这项工程将惠及两万多名下岗失业人员。


  同时,连续第十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增加267元,惠及18.4万名企业退休职工。将全市居民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75元以上,惠及109万名60岁以上城乡居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平均增加261元;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44.46元;生育女职工落实了生育医疗费零负担。并提请政府出台了《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全市纳入范围的用工单位共306家,缴存工资保证金2.9亿元,为3.7万农民工办理了实名制银行卡。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有效打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今年以来,查处各类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453件,为1.42万名劳动者追回工资报酬7414万元,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8538万元。


  问: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不及时和劳动者新签或者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做有没有风险?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应当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经常拖欠工资,如果提出辞职,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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