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济宁市燃煤质量监督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今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燃煤质量监督管理专项行动,让市民呼吸上更多的新鲜空气。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从煤炭经营、使用和运输三个环节严控煤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山东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市直接用于工业及民用燃料的动力原煤要求全硫含量≤0.6%,灰分≤15.0%。在专项行动中,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范围内洗煤、配煤、型煤加工经销等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展开建档备案工作,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煤炭的一律取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煤炭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煤炭经营企业凡销往市内用煤单位的每批次燃煤均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当地质检部门认定达到控制标准的方可销售,对不达标的督促产权单位及时外运处理。
另外,在城区周边大宗货源点设立煤炭进入市区快速检查站,禁止高硫份、高灰份煤炭进入主城区。公安交警、交通、质监部门实行24小时值勤,查运运煤车辆,对不符合控制标准的严禁进入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