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数量越来越多,行业门类也越来越齐全,但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仍处在数量快速扩张的初级阶段,监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我市制定《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09 年1月13 日由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济宁市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将废止。
1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中介组织应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在核定的资质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实行资格管理的中介执业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未实行资格管理的中介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的,应依法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知识培训考试。
市场中介组织应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组织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组织的电话和地址等内容,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以自身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市场中介组织应建立服务过程控制制度,做好执业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
2 奖励扶持守信中介组织
我市将根据信用认定情况,加强对守信中介组织的奖励扶持,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中介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我市将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市场中介组织进入市场。
县市区将积极推进中介组织信用建设,建立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守信和失信认定标准。健全完善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办法》中规定,行业协会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中介行业的管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作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制定和推行本行业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维护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市场中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不履行规范管理职责或者不当、违法监管的,有权向上级市场中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检举。
3 行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活动
该《办法》针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任职、兼职、参与经营活动及领取薪酬,监察机关将责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对市场中介组织法定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管市场中介组织的财物;违规入股、参股市场中介组织;违反规定任职、兼职、参与经营活动及领取薪酬;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从事中介业务活动; 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都将依法追究责任。
什么是中介组织?
《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要包括: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组织;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生产安全、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组织;测绘、监理、统计、科技、档案、培训等服务组织;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检测、检验、公证、认证、司法鉴定等鉴证组织;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版权、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搬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报关、报检、物流等代理组织;保险、证券、期货、担保、典当、征信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