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2月23日讯(记者 扈枫)今天上午,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该基金将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9月24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计生委、省保监局、省农机局联合下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后,交警支队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农业局的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
三种情形适用专项基金 72小时内抢救费用预垫付
据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洪铭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3、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事后将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自伤事故不在救助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解释,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所有的自伤事故均不在该专项基金的救助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样在该基金的救助范围内。
此外,救助基金垫付后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追偿时将首先向相关责任人发送通知书,将偿还的方式、金额、期限等信息告知对方。如追偿未果,相关管理部门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
记者还在发布会上了解到,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的殡葬服务机构;或是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经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后,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的殡葬服务机构。
救助程序:
1、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对符合垫付抢救费用的,告知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对符合垫付丧葬费的告知受害人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受理垫付申请;对未知名死者,告知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
2、收到证明材料和垫付申请后,连同事故受理登记表及现场图复印件送基金管理机构;
3、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核定抢救费用;按照《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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