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齐鲁网济南2月6日讯 日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sdjiancha)发布“5.28”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全文),以期震慑邪教组织人员,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供广大检察干警学习交流。
根据该公诉意见书,在“全能神”被国家明确认定为邪教的情况下,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仍然继续进行“全能神”活动,多次非法秘密聚会,并通过互联网传播邪教信息,点击量达十七万余次。为了宣扬邪教“教义”,被告人张帆、吕迎春撰写各类宣扬“全能神”邪教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大肆进行传播,形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
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的二审《出庭意见书》。
以下为“5.28”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全文)。齐鲁网转发时对其中部分人名进行了化名处理。
“5.28”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全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是:
1、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吴某的犯罪行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五名被告人以极其残暴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殴打,致其当场死亡。案发现场的多位目击者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五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证人刘某在案发现场录制的视频,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了各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过程。这段视频虽然只有短短的2分56秒,但能让每一位善良的人从中看到各被告人行凶时残暴的程度。各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
2、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具有杀死被害人吴某的直接故意。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就将其认定为“邪灵”,必欲杀之而后快。在被告人张帆率先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并通过语言明确无误地表达出要将被害人杀死的意思后,其他各被告人基于邪教组织内部规定与要求,听从、服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的指令意见,积极响应,与张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殴打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3、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在作案时均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实了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