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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1月1日起将入刑的八种行为 医闹替考都将入刑

时间:2015-10-31 18:45来源:齐鲁网 www.yunhepan.com

  济南10月31日讯(记者 宋基金 刘红娟)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都有哪些顺民心的亮点呢?校车超载超速、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医闹、替考等行为,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批评教育了事,因为这些行为就像醉驾一样入刑了。
  
  校车客车司机师傅开车超载或超速?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早安山东》报道,校车本身是为学生出行的安全性考虑的,本次修正案新增了入罪罪名:开校车或客车的师傅,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的,不论是否有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校车超载没有造成结果,他会受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者处分但是没有构成一种犯罪,这次写进刑法九以后,这就明确规定了,新刑法对它行车安全是一种预期保护,或者说是叫提前防范。”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管学院副院长山东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朱国良表示,“我国刚刚进入汽车大国的行列,对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来讲,还有巨大的空间,运用刑法来提高震慑力度,重罚不是目的,重在警惕,让司机认识到开车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要有十二分的精神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学霸替学渣作弊?
  
  替考,有的为义气,有的为钱财。刑法修正案(九)推出后,无论是学霸也好还是学渣也好,替考都将构成犯罪。原来大家都以为替考只是不诚实,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现在,替考和被替考都是实打实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国认为,“法律实施将会有效地保障学生正当的途径,通过个人的努力 去获得知识的诚信。有利 的打击这种严重践踏诚信的行为的事情的发生。”
  
  幼儿园幼师虐待小朋友?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欺负小朋友、变态折磨、虐待小朋友的事例时有发生,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辞退相关老师,顶多予以一定行政处罚了事。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幼儿园老师若再有此类行为,仅仅失掉工作可能不够,还会面临牢狱之灾;幼儿园和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国解释说,“刑法九出台以前,虐待罪只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他们之间问题的一种罪名,对有些特殊的人群 ,有监管监护作用的,没有尽到相关的监管监护义务,以前发生这种问题 ,双方当事人,涉事人员双方将会通过协商,调节或者民事赔偿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相关公安机关,也有可能对涉事责任人员进行一种行政处分,力度比较小。”
  
  用微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如果您手机有微信朋友圈,那您就一定有这样的经历:看到一条有意思的微信,手指一动,就转发出去了。以后可要当心了,因为这样的随意行为如果传播的是危害社会的虚假信息,也有可能受到追究。
  
  在微信朋友圈,一条热点信息经常被无数次转发,动辄几万十几万的点击量。很多人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就盲目转发,而对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从来都不上心,现在,别有用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管学院副院长、山东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朱国良表示,“过去的网络犯罪是精英式的,但现在的网络犯罪门槛降低,已经形成了一种互相协助,共享利益的链条,通过微信微博转发各种信息,及其容易传播一些虚假的灾情舆情信息。”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国认为,“新刑法就明确表明了每个人在自媒体的时代,都有甄别思考并且核实这种信息的合法真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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