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 因为煤矿产权纠纷,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近日产生群体械斗事件。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悲剧的根源竟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履行省高级法院及榆林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
横山县波罗镇一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存在多年,榆林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矿变更《采矿允许证》的行动违法,应予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述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4月裁定,支撑榆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至此,波罗镇这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已经有了明白结论。如果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法院裁定改正违法行政行动,村民与煤矿之间的抵触纠纷可能就不会激化,械斗事件也许基本不会产生。
令人遗憾的是,在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召开“和谐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一个省级政府部门如此看待法律,裸露出时至今日仍有处所政府目无国法,把权利凌驾于法制之上。
依法治国事党领导国民治理国家的基础方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有遵照法律的任务,没有违背法律的权利。建设法治国家,请求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首先依法办事,作全社会遵照法律的榜样。如果政府机关自己都疏忽法律,又怎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责请求其他组织和个人遵照法律怎么能够取信于民,使行政运动博得社会各界的支撑
问题的严重性还不止于此。众所周知,矿产资源开采经营中有宏大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各级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2002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通过了有关规定,提出履行矿业权审批、登记等错误义务追究制度。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义务制的若干看法》,请求对违法或不当执法限期整改。陕西省还将是否履行法院判决列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如此背景下,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让人们对深层的原因产生猜忌。
律戒条条,法规俱在,人们信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抗拒法律的行动只是少数人所为,其间到底有何原委,人们也等待当地和相干部门一查到底,决不迁就,还法律权威,还群众公平。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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