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禁止吸烟场合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划分禁止吸烟区和吸烟区,未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记的”、“在禁止吸烟场合发明吸烟者未进行劝阻的”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日报·四川在线记者 王小玲)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合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大众,场合卫生管理措施(草案)》最新修订稿参加了对违规吸烟者的处分性条款。
“劝阻没有必要,违法就应当处分!”“如果委托处分,委托谁?义务谁来承担?”8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厅联合举办《四川省大众,场合卫生管理措施(草案)》专家论证会,我省法学和卫生范畴专家纷纷指出,要让“禁烟令”行之有效,执法和监管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白。
违规吸烟 先行劝阻还是直接处分?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介绍,根据7月底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社会各界听证代表的看法,省政府法制办对《四川省大众,场合卫生管理措施(草案)》进行了修正,参加了对违规吸烟者的处分条款。《措施》提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合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措施》同时明白:“未按规定划分禁止吸烟区和吸烟区,未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记的”、“在禁止吸烟场合发明吸烟者未进行劝阻的”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是否有必要在罚款前进行劝阻,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夏良田和川大法学院教授、博导徐继敏有着不同的见解。“应当在程序上予以限定,以防止个别处所滥用罚款权。”夏良田认为罚款不是目标,建议在处分条款中参加“经教导不听劝阻”、“在限定期限内拒绝改正”等限制。徐继敏则认为没有必要先进行劝阻,对违规吸烟者就应当直接处分,否则起不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处分权可否委托给公共场合管理者?
谁去劝阻?谁来处分?专家们指出,该条款对此没有明白规定,处分缺乏操作性。现实情况是,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力量有限,并且很难第一时间达到现场进行处分。那可否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场合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处分?“履行权可以委托,但义务谁来承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处分的履行权,但一旦产生纠纷诉讼,承担义务的也将是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相干负责人明白表现,他们不愿意将执法权委托出去,“不可能每一个违法行动都能及时处分,‘禁烟令’应重要起导向和威慑作用。”
陶维东还指出,就禁烟而言,现场处分无疑更为现实,但国家的《行政处分法》规定对自然人的罚款在5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在1000元以下,且现场收缴金额在20元以下,与《措施》中“50以上200元以下”的处分标准相冲突。专家们同时指出,《措施》还应对控烟区的概念和范畴进行明白,并参加告诉和行政复议等相干内容。
省政府法制办相干负责人表现,下一步将到广州、上海、北京等已经针对控烟立法的处所进行考核,寻找执法和监管难点的破解之道,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对《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正。
公共场合备案程序和请求须明白
《措施》在将宾馆、理发店、运动场(馆)、展览馆等7类公共场合划分为甲类场合,将应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学校、写字楼以及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划分为乙类场合,并规定对甲类场合履行卫生允许,乙类场合则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专家们认为在过去的基础上扩大公共场合的范畴是必要的,但对甲类乙类场合的具体划分提出了不批准见。成都市疾病防控中心主任医师杜慧兰认为,医疗机构是卫生疾病防控重点,不应只局限于应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那些,建议将所有医疗机构纳入乙类场合。还有专家建议在甲类场合里增加地下室内停车场。“甲类乙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陶维东建议经营性的公共场合进行卫生允许,非经营性的场合履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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