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按最低1%比例征收 全部收归地方财政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记者近日获悉,新疆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今年8月1日起,原人民教育基金全面停止征收,同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用以支持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及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据了解,地方教育附加是向新疆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以上三税税额的1%收取,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而不向个人收取。为不增加新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担,特选取了全国各地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中最低的1%的比例。
以一个一年缴纳1000万元营业税的企业为例,一年需要缴纳1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这笔费用由企业承担,不需要个人支付。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则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计征1%,以一个每月缴纳2000元营业税的个体户为例,每月需要缴纳20元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全区各地州、市收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全部收归地方财政,不需要上缴自治区统筹。
《中国教育报》2010年9月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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