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明天起正式实行,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次置于生逝世路口。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义务法施行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主动废除。然而,记者采访获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干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调研、征求看法,各相干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声音。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见解也不尽统一。
专家:鉴定制度一直带病运行
医疗事故技巧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15年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处所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处所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础系统。
这一系统,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实行时,尽管受到冲击,但并未受太大影响。在侵权义务法实行之际,却面临存亡决定。
据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治周末》报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说,其实医疗事故技巧鉴定制度建立根据早就与立法法产生冲突。重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而根据立法法规定,民事法律基础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巧鉴定部分内容属诉讼制度。
实践中,诉讼运动在医疗纠纷上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断定,以及绕过医疗事故技巧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其根据均违背上位法,导致与其他法律不和谐,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病”运行。
争议:是存是废专家部门分歧
医疗事故技巧鉴定制度命运如何,涉及医疗纠纷的部门之间仍争议不断,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观点。
郭华说明说,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具有便捷性,作为处理根据应当保存。医疗事故技巧鉴定制度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鉴定组织与系统。如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多年形成的组织必定解散,15年的“经验”也就寿终正寝,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经由何种组织,令人忧虑。
对法院来说,因各地情况不同和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保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存在多元化选择余地。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因医疗事故技巧鉴定存在问题,特别是医学会鉴定的“兄弟姐妹”相互鉴定,给司法鉴定管理带来必定艰苦,其认为,涉及卫生行政管理的事项而不作为诉讼运动证据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涉及诉讼的鉴定应按《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履行。
郭华流露,在医疗纠纷鉴定中,司法鉴定相对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巧鉴定,确实存在专业上有必定差距等问题。
因此,有学者认为,根据侵权义务法规定,诊疗运动中只要医院存在错误,医疗机构就得承担赔偿义务。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将失去必要性,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根据上位法选择实用侵权义务法,条例将随之作废,备受争议的医疗鉴定委员会也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但也有学者不批准此观点,他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应以处理医疗事故义务人员为主,而不应以此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根据。侵权义务法实行后,医疗事故技巧鉴定和行政处分功效应持续保存,但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和民事赔偿不持续实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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