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天气预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人事考试单位代码
济宁市安全教育平台
济宁违章查询
济宁住房公积金查询
济宁科技网 济宁培训班 济宁银行网上银行 济宁教育网 历史故事 家庭教育 济宁市地图 济宁房产 济宁教育网 济宁人事考试信息网 济宁新闻网
币圈最新消息 济宁信息港
浏览器之家 济宁汽车 睡前小故事
下载吧 股票书籍 花花草草
百应百科 照片恢复 学习通
红警之家 睡前小故事 马伊琍
手机照片恢复 手机数据恢复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个人携带入境药品

时间:2010-10-19 22:29来源:新浪 www.yunhepan.com

  本报讯  (记者王乐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18日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购进和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携带入境的药品。

  日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了由于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个人私自携带入境的药品后引起患者眼部不适的事件。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通知要求,进口临床急需药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办理相关进口备案手续。研制新药,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且临床试验的执行必须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相关阅读
  • 我国PMI环比上升0.2%创一年新高,证明经济见底
  • 采购员发展之路
  • 物流北京公益活动 运输爱心无止境
  • 大力提升环保装备产业增进势头
  • 铅酸蓄电池行业将大洗牌
  • 济宁:2011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今起开考
  • 济宁市明珠中心小学开展庆祝活动喜迎圣诞节
  • 济宁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 千余岗位等你来

    • 上一篇:网上偷菜可致强迫症 运动减少诱发心脑疾病
      下一篇:罗格列酮可能致心血管疾病 药监局要求加强管理

      济宁运河畔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来源于注明来“源于:运河畔或www.yunhepan.com”版权均属运河畔网所有,其他媒体可以转载,且需注明“来源运河畔网”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济宁运河畔,济宁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全网热点
      • 健康
      • 教育
      • 新闻
      • 美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