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讯 为了能更好的保障市民权益,贯彻实施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并已于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济宁市旅游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通过深入解读26条旅游司法解释,确保旅游司法解释的有效实施,有效保护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如今我国旅游业已进入了一个大众旅游消费阶段,近年来,一些旅游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已经形成社会关注的热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资料显示,今年第三季度,旅游投诉量同比增长64.5%,位居投诉增幅第四位。由于旅游涉及的环节较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旅游立法的滞后与司法解释的空白,加大了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纠纷解决的难度,对旅游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造成了很大障碍。
旅游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旅游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在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旅游者的诉讼权利及权益、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它明确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旅游经营者与第三人、旅游经营者与地接服务单位、旅游经营者与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以及旅游经营者与挂靠单位之间的六种法律关系,对于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今后,济宁市各级旅游执法部门将以《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发挥旅游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确保处结旅游投诉案件质效新提升,切实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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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多条旅行社免责条款
旅游者不听从导游安排
造成损失者旅行社可免责
本报记者 周远
记者在11月1日起实施的该新《规》中看到,新《规》第9条提出,旅游者如果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规定》中对三种情况下的旅行社经营者提出的免责条款,其《规定》中第十三条提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费用的要求;在第二十条中则提出,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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