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其中,孤儿养育最低标准从今年起大幅提高,机构供养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分别有了较大增幅。
《意见》确定,青岛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大幅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1400元,包括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不含大病救助费,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城市和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10元和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和1100元。
在教育保障方面《意见》规定,在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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