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请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联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领导医院开展治安防备工作。(7月4日《中国青年报》)
《中华国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明白规定,“国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运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尽管沈阳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表现,当地公安机关领导担负医院副院长“不占职数、不拿待遇”,但是这些担负医院副院长的公安机关领导在看病等方面确定会获得照顾与方便,而且还可能以拿工资以外的情势从医院获得必定的报酬,所以沈阳医院聘请公安机关领导担负副院长,涉嫌违背相干法律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像沈阳医院这样聘请公安机关领导担负副院长,很可能会不利于医疗纠纷与事故得到公平的处理。公安机关作为公权机关,在患者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并引发治安冲突之后,应当作为中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但是在公安机关领导担负医院副院长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及其引起的治安冲突时,难免会偏向于片面保护医院的利益,这样也就不利于患者一方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甚至可能因为有失公平的处理而导致抵触进一步被激化,成果起到与保护社会和谐与稳固相反的作用。
其实,当前一些处所所以会呈现“医闹”现象,除了其中一小部分属于“职业医闹”之外,大多数是因为当前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利于保护患者一方的利益。按照现行机制,呈现医疗纠纷之后,先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再断定是否赔偿,但是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而且委员会委员都来自当地各医疗单位,这就导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而患者经由诉讼渠道解决纠纷又耗时费力,成本较高。而且由于不懂医疗以及相干材料控制在医院手中等原因,患者一方即便起诉也很难举证,所以很难通过法律道路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患者在产生医疗纠纷之后,也就难免会通过“闹事”的方法来保护自身权益。
也正因为如此,解决当前一些医院存在的“医闹”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完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性;其次,应当缩短医疗纠纷诉讼时限,简化诉讼程序,下降患者诉讼成本;另外,对医疗纠纷诉讼应履行举证义务倒置制度,即由医院一方负责举证,医院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医疗错误的,即应当算作是医疗事故。如此从制度上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性,并进一步疏通患者法律维权渠道,才干从基本上减少“医闹”现象,并避免因为医院聘公安机关领导担负副院长可能诱发的种种负面效应,使法律公平与社会公平得到应有的保护与增进。(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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