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5日),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将审判与履行相联合,不仅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而且建立了一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
2006年4月,郭某怀孕多次到某医院进行孕检,但因医院的过失未能诊断出胎儿患有先本性脊柱裂、脊膜膨出,致使郭某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本性脊椎裂胎儿出生的机会。在孩子出生后,郭某夫妇代表孩子提起诉讼,请求医院承担住院费、孩子今后的抚养费及精力侵害赔偿费。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夫妇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未审庭的法官经过合议认为,医院的不作为过失与孩子因患有先本性脊柱裂、脊膜膨出而导致的住院治疗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笔费用与抚养一个健康的子女所需相比,确属额外支付,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适当增加医院的赔偿金额,故此改判。
为了督促医院及时足额的将赔偿款项予以给付,承措施官多次与医院进行协商,可是医院却保持在宣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赔偿金,待保险公司审查通过并向医院支付后,再通过法院履行程序向当事人赔付。为了说服医院及时支付赔偿款,法官做了大批劝告工作,最终医院批准在判决后立即支付这笔赔偿款。(武新 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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