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女青年叶某在驾校参加路考时突然发病,后经抢救无效逝世亡。今天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定驾校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任务,且因现场施救时存在疏漏,故判决驾校赔偿叶某家属12万余元。
叶某于2009年3月报名参加北京某驾校组织的机动车培训学习,并交纳培训费用3000多元,在2009年5月参加路考时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逝世亡,经鉴定其逝世亡原因为心源性猝逝世。
叶某家属认为驾校订叶某逝世亡应负必定义务,多次就此事协商未果,遂将驾校诉至法院,并索赔50多万元。在庭审中,家属认为,叶某报名参加某驾校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习,自其向驾校报名,叶某即和驾校存在了教学服务法律关系,驾校作为全部教学服务的组织者,应当在合理范畴内承担安全保障任务。
驾校方面认为,测验的组织者是交管局车管所,驾校不是道路驾驶技巧测验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任务,不应对叶某的突发疾病逝世亡承担人身侵害赔偿义务。叶某的逝世亡原因是自身疾病突发逝世亡,没有任何外界因素的作用。校方在叶某突发疾病之时,已尽最大努力对叶某进行救治和拨打急救电话,且叶某的逝世亡与校方在道路驾驶技巧测验科目标行动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驾校毕竟是不是学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和驾校存在教学服务法律关系,驾校应当在合理范畴内承担安全保障任务。在5月25日实际路考过程中驾校由于缺乏对驾校学员有可能产生身材损伤、突发疾病等事件的预感、亦没有安排相应的现场急救人员伴随测验,在学员叶某测验完毕后呈现突发疾病、危及生命的意外时,没有专业医护人员现场实行必要的紧急救治措施,致使叶某逝世亡。驾校订叶某的逝世亡在施救方面,存在疏漏,故法院判决驾校赔偿叶某家属129384.31元。
消息延伸
驾校考场没急救人员凸显法律风险
“现在高考考场都有急救人员,但驾校考场却没有,”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巨晓平告诉记者,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驾校应当在培训学习过程中配置相应的急救设施和人员,否则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呈现意外驾校将面临承担赔偿义务的风险。目前相当部分驾校尚未按照该规定依法配置救护设备和急救人员,而机动车学习极易让学员产生紧张等情感诱发疾病或驾车产生意外,更凸显出这一制度落实的紧急性。(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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