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血病患者从移植舱内走出跳楼自杀,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管理存在疏漏,请求医院承担赔偿义务。记者今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未能体察患者情感极端变动、管理不严的错误,判令医院承担适当赔偿义务。
20岁的黄某因患白血病到海淀区某医院进行治疗。2009年5月1日起,黄某开端进行骨髓移植阶段治疗,被安排到无菌室进行预处理治疗,为特级护理。期间医院不容许外人陪护与接触,也不容许患者走出无菌室,生活全部由护士照顾。
5月10日6时左右,黄某从移植舱中自行走出,下楼来到其他楼层,然后跳楼身亡。当时病区楼层值班处并无值班人员,无人发明和阻挡黄某。虽医院发明患者跳楼落后行了抢救,但黄某抢救无效逝世亡。
黄某家属认为,如当时病区有护士值班,及时发明黄某出舱,劝其回去,就不会产生跳楼事件。医院不履行起码安全陪护任务,造成黄某逝世亡,故恳求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丧失共计64.8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黄某趁护士忙于给其他病人抽血之际,从移植舱走出,自杀坠楼身亡,医院在黄某离开监护舱后及时发明、寻找和进行了抢救,医院没有错误。黄某自己离开无菌室并选择跳楼,医院无法察觉、预防及禁止。
2009年11月,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的相干护理人员并未及时察觉以及采用
有效的心理劝导和劝解措施,丧失了预防黄某产生跳楼极端行动的第一个机会。黄某从所住移植舱走出甚而跳楼的过程中,却无一个医护人员值班,从而丧失了禁止悲剧产生的最后机会。法院判决医院向黄某的家属支付赔偿款项6万。黄某家属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审理后保持原判。(王蔷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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