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把持中心建设推动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成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请求各地卫生部门推动医疗质量把持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医疗质量把持中心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国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干。推动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成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步诊疗程度,规范诊疗行动,改良医疗服务,增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下降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请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发明条件开展各专业医疗质量把持中心建设和管理,推动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成果互认,增进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技巧程度的进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质量把持中心的计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兼顾安排进度,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程序和标准。领导辖区内省级医疗质量把持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把持工作。对省级医疗质量把持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措施并组织实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质控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把持中心。 同时,要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补充目录中的二级科目,在2012年底前建立各临床重要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把持中心。
通知请求,省级医疗质量把持中心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医疗质量把持工作。要利用质量管理与把持的专业手段,通过建立信息材料数据库等方法,对医疗质量全过程实行动态把持与管理;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干专业质控网络,拟定质控程序、标准和打算;定期向医疗机构通报考核计划、质控指标和考核成果,领导市(地)、县级医疗质量把持机构开展工作;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把持工作。医疗质量把持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要在办公场合、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供给保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加强医疗质量把持中心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动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成果互认工作。要持续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有关请求,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态,合理断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
通知明白,对于开展检查成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合理的认定根据。处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固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成果互认工作。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把持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畴内履行检查成果互认。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把持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市)之间可以摸索开展检查成果互认。省级医疗质量把持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检查成果互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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