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小昕(化名)的父母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国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
两年前,8岁的小昕外出旅游时突发意外逝世亡,其父母状告景区及景区所在地乡政府、县政府未尽到安全保障任务,索赔三十余万元。景区认为:景区设有卫生院,且标记明显,不该承担赔偿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景区承担20%的赔偿义务。
景区缺乏医疗机构明显标记
2008年6月1日,小昕与父母前往乌鲁木齐南山国家森林公园菊花台景区游玩。13时许,突然发病的小昕被送往乌鲁木齐县永丰乡中心卫生院。
小昕的父母告诉卫生院医务人员,小昕在山上玩耍时,被一种虫子叮咬了右下颚部,十分钟后,小昕呈现双下肢发软、不能行走、想睡觉的现象,在送往卫生院途中呈现昏迷状态。
医院病历记录患者入院时的情况:无意识,面部及口唇发紫,四肢指尖发紫,经抢救无效逝世亡。
6月3日,因小昕父母不愿做尸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了逝世亡证明:小昕在菊花台景区因意外逝世亡。
小昕父母认为,菊花台景区由乌鲁木齐县甘沟风景旅游管理区负责经营管理,景区及景区管理者在旅游区内未设立警示标记,未明示医疗机构所在地位,导致孩子未得到及时救治。小昕的父母遂将景区、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国民政府、乌鲁木齐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三方赔偿各项丧失三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景区赔偿小昕父母各项丧失的20%共计五万余元;乡、县两级政府不承担义务。
景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国民法院。景区在庭审时认为,距菊花台景区售票点200米处就是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卫生院,有明显的标记,景区不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不应承担20%的赔偿义务。
为了查清事发明场的具体环境,主审法官前往菊花台景区进行现场勘查。法官在现场看到,甘沟乡卫生院所在地位与前往菊花台景区的道路处于岔路,甘沟乡卫生院缺乏明显标记。且景区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事发时已设置明显医疗机构所在地位的标记,故景区管理存在疏忽,承担20%的赔偿义务。
乌市中院于是作出保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景区大多不能供给专业救护
主审该案的法官接收采访时说,新疆旅游业与内地旅游业不同,旅游景点大多地处偏远地区,多数游客需要在景区住宿。如果产生意外事件,游客得不到及时救治,就可能引发诉讼。目前旅游景点设置的医疗机构标记大多不明显,这为景区经营管理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旅游景点供给更具人性化、更全面的服务才是吸引游客的最佳措施。
据懂得,小昕案件绝非个案,每年乌市两级法院都会受理游客在景区遭遇意外的案件。因此,游客在遇到意外事件时得到及时救治,成了旅游景点管理者必做的“功课”。
新疆共有3A级以上景区102家,这些旅游景点的医疗机构设置和标记现状如何?记者进行了采访。
新疆某旅行社导游雷鸟从事导游工作10年。每次带队出游,他都会带上一些常用药。以他的经验,靠景区医疗机构救治游客不现实,因为很多景区的医疗救助点条件不好,如果游客产生意外,赶到医疗救助点也需要必定的时间,而一些小景区基本没有医疗救护点。
“很多范围小、地点偏远的景区由当地牧民管理,基本没有医疗救助点,游客遇到意外状态时,导游只能将其就近送往医院。”雷鸟说。
有导游向记者流露,3A级以上景区确实设置了急救室,但急救室的范围就像社区的医务室,没有大型的医疗救助设备。而且大多数医务室是当地政府建立的,设置在景区外部,重要方便牧民看病,并不能为游客供给专业的医疗救护。新疆多数景区范畴大,一旦游客呈现意外事故,景区的区间车也不能及时将游客送往急救室,因而游客多以自救为主。
政府扶持景区医疗机构发展
游客如果产生意外,景区有什么救助措施?针对这一问题,记者6月30日拨通了喀纳斯旅游景区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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