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5日电 卫生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措施》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联合、预防为主的原则,保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联合。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干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白办事程序,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改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和谐,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国民政府及相干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安排,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断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情势和基础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动进行监督,对违背行政纪律的行动进行查处。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履行入围成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动。
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行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伪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动。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德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
(一)相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履行上级安排、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履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保持公开、公平、公温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干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应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方法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述和举报;
(三)改正、查处违法违规行动和问题,通报典范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干文件、材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请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干问题作出说明阐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四章 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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