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6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共5天,从7月26日~30日。
此次会议将审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河南省实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措施(草案)》和《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等4部条例,并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除部分处所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省国民政府关于郑汴新区总体计划(2009~2020年)的议案等多项议程。
三部法规即将废除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提请大会,建议废除《河南省律师履行职务若干规定》《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和《河南省执法机关实行处分没收财物条例》3部处所性法规。
要害词:民营经济
要害词:职业健康
要害词:消防安全
河南民营经济居中部六省首位
昨日,副省长史济春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汇报了我省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情况。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我省民营经济一度呈现大幅下滑,但进入2009年,全省民营企业的发展态势止跌回升,一路上扬,年底实现了各项经济指标的大幅增加。
截至2010年3月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发展到191.9万家,注册资本6700亿元,民营市场主体总量、投资范围跻身第一方阵,居中部六省首位。
职业健康检查未如实告诉从业人员,最高可罚5万元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中特别增加了关于“职业健康安全”条款内容。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若不将检查成果如实告诉从业人员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对职业场合进行职业迫害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特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供给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从事职业迫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行健康监护,并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病迫害承担义务。
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有任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迫害及其成果、职业迫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用人单位应对作业场合进行职业迫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迫害把持后果评价。检测、评价成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颁布。
另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如今一些企业主片面寻求经济效益,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侵害的从业人员,不能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为此,这次修订草案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今后,“开胸验肺”的悲剧有望得以避免。
居民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昨日,《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义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导;开展防火检查,打消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记完好有效。并组织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另外,中小学校、学前教导机构应当断定消防知识辅导员,针对学生认知才能和特点,每学期至少对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导。
要害词:城乡规矩
关系群众利益的计划要举办听证
且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1/3
昨日,《河南省实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措施(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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