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药物,必须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全程进行质量监控,列入基础药物目录的品种,生产企业如果没有入网,一律不得参与基础药物招标采购。昨日,记者获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请求进一步加强基础药物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
通知请求,要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各药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基础药物各项工作。此外,要建立基础药物质量管理系统,各市州药监部门应监督辖区内基础药物生产企业认真核对基础药物品种目录,确认企业基础药物品种中标情况,建立完善基础药物品种监管档案。
通知提出,要试行基础药物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基础药物生产企业应按统一安排,在2010年内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企业断定质量受权人后,应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此外,凡生产基础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药品电子监管网,做好赋码、核注核销和企业自身预警处理的筹备工作。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列入基础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应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础药物招标采购。
在基础药物生产管理中,基础药物中药制剂直接应用中药材投料的,基础药物生产企业应固定药材基地,加强药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把持,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种植(GAP)的药材。应用中药饮片投料的,应选择符合资质的、相对稳固的中药饮片供给商,并加强供给商审计。涉及特别药品的,基础药物生产企业应加强特别药品和原料的安全管理。对含特别药品的基础药物制剂,应有专人负责,认真审查购置方资质、票据及资金管理,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委托生产基础药物的,委托方应认真履行对受托方生产的质量监督义务,受托方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方注册的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原辅料及其起源。委托方本身不进行生产的委托生产申请,原则上按规定不予批准。(成都商报 赵倩 徐群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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